新修訂的《條例》在哪些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24-06-07 08:33 閱讀次數:0 分享: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答:黨員領導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人民的公仆,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是黨和國家任務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員領導干部構成黨員干部隊伍和國家干部隊伍的骨干力量和中堅力量。黨員領導干部掌控和行使著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必須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必須對黨和人民負責并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確保黨員領導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做到黨內法規對全體黨員的共同要求,而且還要做到黨內法規對黨員領導干部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新修訂的《條例》全文14處對黨員領導干部在遵規守紀方面提出了比普通黨員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總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3種責任類型均要求黨員領導干部承擔相應的責任。直接責任者既包括黨員,也包括黨員領導干部,而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專指黨員領導干部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條例》分則部分有近40處對黨員領導干部作為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因其違犯黨紀行為作出明確而嚴格的處分規定。分則部分在六大紀律規定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政治紀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五條分別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在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推動貫徹新發展理念、同錯誤思想和行為斗爭等方面要積極作為、敢于擔當。如果黨員領導干部發生違紀行為,要根據違紀情節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其中第五十七條特別指出,黨員領導干部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應采取從重加重處分方式。

組織紀律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求,對普通黨員不作限制性規定。

廉潔紀律第一百零五條明確對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一百零七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要求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否則對該黨員領導干部給予黨紀處分。第一百零九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群眾紀律條款中雖然沒有單獨指出黨員領導干部的相關違紀行為規定,但在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違紀行為作出相應的處分規定。這里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均指向承擔相應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工作紀律第一百三十條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作出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生活紀律第一百五十二條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加強家風建設,對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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