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21個重點領域370項合規風險提示(以國企為范本)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24-03-18 11:11 閱讀次數:0 分享:
本清單以現行國資國企法規政策為依據,從國企經營管理實際出發,總結、梳理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所涉及的21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負面行為(即禁止實施的行為),共計370項。

目 錄
一、公司治理
二、投標、采購和定標
(一)投標
(二)采購
(三)定標
三、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四、資產轉讓
五、投資管理
(一)境內投資
(二)境外投資
六、安全生產
七、環境保護
八、質量管理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二)產品質量管理
九、工程項目管理
十、財務管理
(一)賬戶管理
(二)財務印鑒管理
(三)資金管理
(四)擔保管理
(五)成本費用管理
(六)境外資產管理
(七)賬簿管理
十一、稅務管理
十二、金融與資本
(一)金融業務
(二)保函與保證金
(三)基金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十三、合同管理
十四、商業伙伴
十五、勞動用工管理
十六、員工行為
十七、知識產權
十八、保密與數據安全
十九、捐贈和贊助
二十、海外經營
(一)出口管制與貿易制裁
(二)反腐敗與反商業賄賂
(三)涉外員工管理

二十一、法律事務

一、公司治理
1.違反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或超越權限等,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審議(表決)、批準和組織實施。
2.未按規定對“三重一大”事項履行決策程序。
3.“三重一大”事項未在黨委常委之間進行溝通協調或者存在較大分歧時,提交黨委會或相關決策會議審議(表決)。
4.未經黨委前置研究討論,將重大經營事項提交經理層、董事會、股東會審議(表決)。
5.以專項會、領導簽批等形式,取代黨委會、經理層、董事會、股東會的審議(表決)。
6.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企業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7.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8.不按要求參與公司治理、放棄對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控制權。
9.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前述人員所控制的企業,利用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企業利益。
10.協助、縱容關聯方侵占企業資產、損害企業利益。
11.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2.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13.未經國資監管機關同意,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協議。
14.未經國資監管機關同意,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15.違反企業管理規定,未經決策、審批私自修改企業章程。
16.違反規定不及時報送、隱瞞報送、散布虛假信息以及未經董事會授權擅自對外發布未披露信息。
17.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18.未按規定做好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工作。
19.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披露前泄露內幕信息,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20.未按規定刻制、備案、啟用、收繳、銷毀印章。
21.未按規定保管印章,將印章交由非本企業人員保管、使用。
22.未按規定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審核、登記。
23.私自刻制、使用企業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法定代表人名章。
24.未經批準設立、變更、撤銷分支機構。
25.授權非本企業人員辦理分支機構工商注冊及印章刻制。
26.任命非本企業人員擔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或將分支機構主導權交給外部人員控制和管理。
27.未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明確授權,或未對其職務行為實施有效監管。
28.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越權從事經營活動。
29.未按市場監管要求報送企業公示信息或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二、投標、采購和定標

(一)投標

30.未執行標前論證評審制度即投標和支付投標保證金(保函)。
31.未開展風險論證,參與合同條款嚴苛、經濟效益較差的項目投標。
32.未對合作方、中介方的資信、實力進行調查和評估,與其簽訂合作協議參與投標。
33.違反國資監管規定,未經國資委備案、上級單位批準,向業主或投資人繳付投標、履約等保證金。
34.無合理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投標。
35.以墊資承包、違規帶資等方式參與項目投標。
36.參與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投標。
37.以大額中介費的方式聘請第三方協助進行投標。
38.與其他投標人圍標、串標獲取項目。
39.通過花錢公關、金錢開道、利益輸送、借用資質等違法違規手段獲取項目。
40.通過提供虛假的許可證件、財務資料、業績和人員身份證明材料、信用證明材料等弄虛作假方式,參與項目投標。
41.以股權代持、賣牌子、提點子、虛假合資等途徑違規開展掛靠業務。
42.通過轉包、違法分包等途徑開展業務。
43.出借資質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44.同一母公司直接所屬企業同時投標世界銀行等多邊金融機構提供融資的同一項目。
45.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與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投標。
46.未經立項,擅自參與海外項目的投標。
(二)采購
47.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歧視條款,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48.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劃分標段等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9.未經審批程序,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選擇非招標方式采購。
50.與投標人互相串通、虛假招標、明招暗定。
51.故意規避使用相關采購平臺進行招標。
52.對外泄露投標人的信息。
53.未對投標人提供的資質證照等進行穿透性審查,放任投標人采用借用資質、掛靠、偽造資質證照等違法違規方式進行投標。
54.未對分包商、供應商資信情況進行審查,允許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被列入“黑名單”的分包商、供應商參與投標。
55.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采用邀請招標。
56.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后未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57.未按企業采購管理規定,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和材料、設備與服務采購。
58.違反企業管理規定,對具備上線條件的采購項目未上線采購。
59.未按企業規定編制采購限價。
60.無限價、超限價采購或在限價批準后隨意改變邊界條件。
(三)定標
61.干預、影響或操縱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62.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63.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招投標的相關工作人員泄露招投標信息。
64.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
65.違反規定成立評標委員會,隨意改變評標標準和方法。
66.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67.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確定中標人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三、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68.違反各國反壟斷法和反托拉斯法的規定,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實施經營者集中。
69.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行為。
70.有意誤導第三方,或者與第三方故意串通、合謀、脅迫影響他人決定。
71.濫用市場支配(優勢)地位、強行搭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或提供服務,進行惡性競爭,排擠競爭對手。
7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7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護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74.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
75.違反規定,通過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放寬回款期限、超額支付銷售返利等方式獲取市場份額。
四、資產轉讓
76.未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或資產評估。
77.隱匿應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提供虛假信息。
78.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報告、鑒證結果等。
79.違反公開公平交易原則,暗箱操作,低價轉讓資產。
80.違規進行場外交易。
81.化整為零、人為設置分次轉讓資產,逃避審批監管。
五、投資管理

(一)境內投資

82.投資列入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
83.未經國資委審核批準,投資列入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
84.未按規定開展可行性研究與論證、風險分析、盡職調查、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進行投資或收購。
85.未真實反應或故意虛報、瞞報、謊報投資項目信息。
86.未經立項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且發生實質性投入。
87.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88.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者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89.不督促合同相對方按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90.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投資并購價款。
91.向產權關系不明晰、有重大債務風險的企業進行投資。
92.超過章程規定的限額向其它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93.違反規定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94.違反規定收購本企業股份。
95.違反規定接受本企業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96.違反監管要求或公司決策程序,擅自設立公司、分支機構或通過其他方式對外投資。
97.外部投資環境、項目本身等發生重大變化后,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審批程序,不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98.“只投不管”,參股公司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99.非主業投資超過國資委認定的非主業投資比例。
100.在投資項目立項階段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101.投資項目未經決策或資產評估報告未完成備案,進行實質性交易或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102.在投資項目決策范圍外,另行簽署涉及金錢給付、擔保承諾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103.實施沒有入庫、付費來源缺乏保障、不具備經濟性、僅提供融資而不參與建設或運營的PPP項目。
104.承接或變相承接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項目。
(二)境外投資
105.開展列入國務院有關部委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禁止類項目。
106.違反中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投資業務所涉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采用欺詐、賄賂或腐敗、串通、脅迫等非法手段。
107.未進行風險評估,直接或間接與受經濟制裁的國家、企業或個人開展業務。
108.未按相關審批要求,擅自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109.在境外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10.未經批準由個人或其他單位代持境外公司股權。
111.不按照相關要求投保。
六、安全生產
112.不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13.未設置與安全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未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114.未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建立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15.未按照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116.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17.違反承(分)包、危大工程、現場設施等安全管理規范和標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實施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18.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工程項目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119.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120.允許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
121.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122.外來人員未接受安全告知即進入施工現場。
123.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24.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25.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126.將員工宿舍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12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無安全技術交底、無專人現場監控。
128.在安全隱患整改驗收通過前組織開展作業。
129.施工過程中不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志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30.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安全事故。
131.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32.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七、環境保護
133.不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保竣工驗收、環境影響后評價和辦理排污許可證。
134.在未取得前條審批報告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開工或投入使用。
135.在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
136.未按要求開展環境監測,保存相關記錄。
137.因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須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重新批準而擅自投入使用。
138.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
139.非法排放、貯存、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委托無經營許可證和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140.從事可能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或者對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違法行為。
141.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環境破壞。
142.施工現場未落實現場封閉管理、場區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覆蓋、灑水清掃保潔、物料密閉運輸、出入車輛清洗等要求。
143.生產、銷售、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144.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環境事件。
145.以暴力、威肋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
146.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
147.未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
八、質量管理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148.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14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150.不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151.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或工程交付使用。
152.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15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指定相關材料、設備、生產線的生產廠、供應商。
154.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偷工減料。
155.將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投入使用。
156.遲報、漏報、謊報、瞞報質量事故,無故拖延或拒絕處理質量事故。
157.拒絕、隱瞞、阻撓或者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二)產品質量管理
158.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159.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160.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6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產品。
162.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163.不按規范要求對原材料、構配件等進行驗收。
164.不按技術規范、設計要求、操作規程等組織生產。
165.未對產品工藝和生產過程進行有效管理。
166.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質量、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167遲報、漏報、謊報、瞞報質量事故,無故拖延或拒絕處理質量事故。
168.拒絕、隱瞞、阻撓或者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九、工程項目管理
169.非法轉包、違法分(發)包,比如將工程發包、分包給自然人或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將承接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或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170.將工程項目實際控制權交于他人。
171.應招標未招標,不按規定程序招標、評標、定標。
172.未經測算、審批,確定分包控制價或招標標底。
173.在項目采購及實施過程中索賄、受賄或收取好處。
174.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四證”而進行工程施工。
175.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分)包商履約保證金(或保函)或其他形式有效擔保而安排承(分)包商進場作業。
176.違反規定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
177.將試驗檢測工作委托給不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或由分包商負責。
178.未收取預付款保函或其他形式有效擔保而支付分包預付款。
179.未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付款,對分包商超結超付。
180.工程量不經驗收、詳細計算、簽證即辦理結算支付。
181.對分包商以包代管。
182.未按照合同約定退還承(分)包商履約保證金(或保函),或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到期后應續保而未續保。
183.違反合同約定和相關程序批準和辦理變更、索賠。
184.重復簽證、虛假簽證。
185.不按要求落實農民工實名制。
186.不執行農民工工資代發、支付監控要求。
十、財務管理

(一)賬戶管理

187.違反規定擅自開立銀行賬戶,或者以個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用于企業資金收支。
188.將企業資金存放于個人賬戶。
189.出租、出借和轉讓銀行賬戶,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或過賬提供幫助。
190.通過境外銀行賬戶與受制裁國家進行金融交易、非法結售匯。
191.對敏感國家、地區選用美元交易。
192.利用銀行賬戶從事洗錢或其他非法行為。
193.未對共管賬戶資金實施有效管理。
(二)財務印鑒管理
194.未按不相容崗位相分離要求分別保管支付款項或辦理融資所需的全部印鑒(含銀行賬戶印鑒和網銀密匙),比如由一人保管上述印鑒。
195.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財務印鑒。
196.私自使用、外借財務印鑒。
197.違反規定擅自將財務印鑒攜帶外出。
(三)資金管理
198.將單位現金收入直接用于支付自身支出。
199.違反規定擅自挪用貨幣資金。
200.違反規定擅自借用貨幣資金或者向集團外企業拆借資金、開展保理等融資業務。
201.未經審批或在完成審批前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或者由一人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全過程。
202.未結清前期備用金借款,再次辦理備用金借款。
203.大額資金運用未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204.將收到的各類專項資金用于使用范圍以外的項目。
205.在各項費用之間相互替代使用。
(四)擔保管理
206.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207.違反規定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提供擔保。
208.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209.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
210.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進行互保。
(五)成本費用管理
211.虛列成本費用.
212.虛開發票套取資金。
213.在賬外列支或私設“小金庫”。
214.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215.虛報冒領薪酬、勞務費用或者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和發放工資性收入等。
216.發生實際成本費用和預算成本費用較大偏離的情形。
217.未編制項目成本和項目管理費用預算即開展項目。
(六)境外資產管理
218.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境外產權占有登記。
219.隱瞞真實情況、虛報資本金、騙取境外產權登記。
220.未按規定辦理境外產權變更登記或產權注銷登記。
221.偽造、涂改、出賣、出租境外產權登記表。
222.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購置、核算、使用、處置境外國有資產。
223.用企業資產進行任何不合法或不適當的交易。
224.以對外投資名義從事任何騙取外匯、轉移資產、洗錢、非法投資等行為。
225.未經審批,由個人代持企業境外機構股權。
(七)賬簿管理
226.另立除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的會計賬簿。
227.未按照規定保管帳簿或者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228.收入、利潤、“兩金”(應收賬款和存貨)等重要財務數據不實,或者編制虛假財務報告。
229.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拒絕提供或者隱匿、謊報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
十一、稅務管理
230.偽造、變造或擅自銷毀稅務資料。
231.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或辦理納稅申報。
232.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233.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國家稅款,比如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234.違反法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235.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236.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等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237.違反業務所在國(地區)稅收制度,欠繳、少繳、漏繳、瞞報和誤報所在國家(地區)稅款。
238.虛構項目、虛構交易情況開具虛假發票。
239.開具或接受“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或無實質性經營活動、“三流”(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勞動力流)不一致等情形的增值稅發票。
240.在不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享受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收優惠、返還政策。
十二、金融與資本

(一)金融業務

241.從事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242.對外簽訂“明為買賣,實為借款”的合同進行變相融資。
243.簽訂無實質交易的合同,為他人洗錢或套取資金提供幫助。
244.利用業務預付、賒銷信用、擔保、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投融資。
245.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高風險業務。
246.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套期保值、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
247.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248.超越自身財務承受能力融資、無預算超預算融資、未經批準進行融資、為無審批的投資項目融資。
249.未經審批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和承諾(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承諾函、安慰函、流動性支持函、差額補足函、債務確認函等實為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律文件)。
250.違規使用集團公司信用融資。
251.向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進行債務融資。
252.采取開具承兌匯票等方式變相融資。
253.違反規定擅自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254.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套取銀行信用。
255.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256.突破債務融資預算。
257.與無合同關系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資金往來,或者虛構業務套取資金。
258.違反規定擅自開展股票、期貨等金融投資業務。
(二)保函與保證金
259.國際項目投標違反規定擅自開立保函。
260.接受合同權益轉讓、擔保責任可以轉讓的銀行保函以及非銀機構開具的保函。
261.違反規定對外提交現金保證金。
(三)基金
262.違反規定擅自開展基金投資業務。
263.未經集團公司審批同意,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聯合體參與投標。
264.基金管理公司為單純獲取財務回報參與非中央企業管理基金出資。
265.基金管理公司投資于未經集團公司決策的項目。
266.基金管理公司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267.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或承擔其他形式的連帶責任。
268.基金管理公司替基金其他出資人墊資。
269.基金管理公司承諾回購原出資人的份額。
(四)融資租賃
270.以融資租賃為名變相發放貸款。
271.對融資租賃物低值高買。
272.違規投向違反國家防范重大風險政策和措施的領域。
273.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274.對于已經出現風險的項目,簡單進行賬務核銷處理。
275.將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
(五)保理
276.假借保理名義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277.與其他商業保理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278.專門從事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279.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十三、合同管理
280.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或未辦理授權委托手續、超越授權簽訂合同。
281.個人未經授權,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出具擔保、承諾。
282.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在代理權期滿后辦理涉及企業的事務。
283.不要求交易對象提供授權文件或者不審核其代理權限,與之簽訂合同或發生業務往來。
284.未經授權以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85.未經報批程序,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含補充協議)。
286.簽署未經法律合規審核或者經審核存在重大障礙不能排除的合同。
287.無正當理由不采納合同評審意見。
288.無正當理由不使用集團公司或本企業合同范本。
289.未按照評審審批通過的文本簽訂合同。
290.未對交易對象的資格信用、履約能力等進行調查而與其簽訂合同。
291.與資信較差、缺乏履約能力的交易對象簽訂合同。
292.違反企業管理規定,重大合同簽訂前不開展風險論證。
293.簽訂獲小利擔大責的不平等合同。
294.簽訂“無計價規則”“無質量標準”“無擔保措施”“無安全生產責任”“無違約責任”的“五無”合同。
295.簽訂虛假合同,轉移、侵吞企業財產。
296.違反企業規定,未在承(分)包、采購等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質保金等條款。
297.應簽未簽合同。
298.未簽合同先履行。
299.在合同生效條件成就前實質性履行合同。
300.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落實決策意見。
301.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302.為上下游企業僅墊資、開具發票,不對貨物實施有效管控。
303.以非法途徑獲取或非法使用合同檔案。
304.涂改、損毀或丟失合同檔案。
十四、商業伙伴
305.未經合規調查和合規風險評估,與外國商業伙伴簽訂合同。
306.為謀取商業機會、取得競爭優勢或個人私利,向商業伙伴及其員工以及這些員工的特定關系人直接給予或承諾給予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
307.未按規定將合規與反腐敗條款納入合同或要求商業伙伴出具誠信合規承諾書。
308.鼓勵、暗示或默許商業伙伴違反法律和商業道德,導致合規處罰的連帶風險。
309.利用境外項目傭金從事暗箱操作、靠企吃企、侵吞公款、利益輸送等行為。
310.選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資信情況有重大瑕疵的企業、空殼公司、受國際制裁的組織等作為第三方咨詢機構。
311.應項目或當地官員要求安排第三方咨詢機構成為項目或者交易的一部分。
十五、勞動用工管理
312.員工入職時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身體狀況等而受到歧視。
313.員工入職時未向其主動如實書面告知與提供勞動有關的關鍵信息。
314.未依法依規簽訂、履行、解除、終止、續訂、變更勞動合同。
315.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316.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317.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318.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涉及員工權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履行民主議定程序。
319.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20.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超發亂發薪酬福利。
321.未為員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22.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費。
323.計量、結算、物資核銷、支付等重要崗位使用非本企業正式員工。
324.未經審批與退休人員簽訂返聘協議,或返聘不符合要求的人員。
325.引進社會成熟人才未按程序報批。
十六、員工行為
326.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財物。
327.為自己或利害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28.未經批準將涉密資料公開或交予他人。
329.利用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七、知識產權
330.使用未經授權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文章、應用軟件。
331.對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未及時申請知識產權。
332.未按規定對公司知識產權進行維護,未形成有效保護。
333.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33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橫,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橫。
335.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
十八、保密與數據安全
336.未經授權和批準披露國家秘密與企業秘密信息。
337.在公共場所、私人交流、社交煤體和發表文章中提及或發布國家秘密與企業秘密信息。
338.利用非保密設備設施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與企業秘密信息。
339.違反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規定,網絡數據被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340.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341.向數據信息和網絡安全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轉讓、分享數據。
342.違反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343.泄露、篡改、毀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
344.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345.違反規定向境外傳送數據信息。
十九、捐贈和贊助
346.以捐贈和贊助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347.向存在宗教、信仰、性別、種族等方面歧視的個人、企業、組織或者機構提供贊助。
348.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開展捐贈行為。
二十、海外經營

(一)出口管制與貿易制裁

349.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未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或者不報、慌報、瞞報、漏報、虛報。
350.在未取得相應許可或豁免的情況下,將受美國政府管制的物品出口至受制裁或限制的國家、地區及實體。
351.在未經集團公司審批同意且采取有效阻斷措施前,與受制裁的國家(地區)、實體、個人等進行商業活動或簽訂協議,或者利用第三方(如物流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等)規避適用的制裁或出口管制的法律和規定。
(二)反腐敗與反商業賄賂
352.違反規定給予對方單位及其人員現金或物品。
353.提供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商業贊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動。
354.提供各種會員卡、消費卡、購物卡和其他有價證券。
355.假借培訓費、顧問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研費、研發費等名義給予、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356.違反世界銀行等多邊國際金融機構有關反腐敗與反商業賄賂規定。
357.利用捐贈和贊助,要求受贈方在融資、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占有其他資源等方面創造便利條件。
(三)涉外員工管理
358.在未辦理簽證的情況下,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接收出國勞務人員。
359.派駐境外員工不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360.未經培訓和購買保險而將員工派駐境外。
361.強迫勞動、無償勞動。
362.雇傭童工。
363.實施任何形式的用工歧視行為。
364.派駐境外員工攜帶野生動植物制品等違禁品出入境。
365.勞務派遣或勞務分包時,選擇有違法行為或無資質的勞務公司。
二十一、法律事務
366.未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處理訴訟、仲裁。
367.重大案件未制定處置方案或者方案未經評審即處理訴訟、仲裁。
368.無正當理由放棄或者被視為放棄訴訟、仲裁權利。
369.未按規定選聘律師。
370.聘用禁用名錄中的律師或者非律師。
來源:法學45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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