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將以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深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全面約束執法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上述規定來自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新《處罰辦法》)。與此前頒行于2010年的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原《處罰辦法》)相比,新《處罰辦法》還增加了從重和從輕處罰的規定。這些規定一方面是根據2021年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所作出的針對性完善,另一方面更是釋放出積極信號。在中共廣東省委黨校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校聘副教授朱向東看來,這是“我國環境保護執法領域強化比例原則、體現人本執法與公平執法理念、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目標”的體現。
新《處罰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
距離原《處罰辦法》頒行,已經過去13年的時間。在此期間,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績,也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更多要求。
如對外經貿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李長安所說,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堅持綠色發展戰略的大背景下,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體系日臻完善,相應的一些不符合形勢發展要求的條款需要修訂。
在李長安看來,這也是反映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新要求所必需的。以深化“放管服”為重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府治理現代化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服務型政府開始確立,對行政處罰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同樣
產生了明顯的影響,而行政處罰法修訂后,也要求作為下位法的《處罰辦法》進行相應的修訂。
朱向東也說,《處罰辦法》在理念上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在處罰種類、時限、權限、程序、執法方式等方面要進行調整和完善,避免出現法律適用問題。這些分析與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人的解釋可相互印證。在談及《處罰辦法》修訂的主要背景時,這位負責人說,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指明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同時首次單獨把法治建設作為專章論述。《處罰辦法》修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
同時,也是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舉措。《處罰辦法》作為行政處罰法的下位法,需要準確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內容,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的修訂情況,在處罰種類、時限、權限、程序、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避免法律適用的矛盾和沖突,確保依法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權。
體現寬嚴相濟讓執法有力度溫度
對《處罰辦法》的修訂,也是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新形勢的現實需要。據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生態環境系統監測監察執法垂直改革等取得顯著進展。《處罰辦法》修訂對于改革進程中發生的新變化、地方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作出回應,確保新形勢下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
這也是推進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保障。上述負責人說,《處罰辦法》修訂嚴格遵循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程序、規范行政裁量權、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這種執法有力度又有溫度,在很多條款中都得以體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初次違法和無主觀過錯違法不予處罰、從重和從輕處罰的規定,體現出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如前所述,對可證明的“初次違法”和“無主觀過錯違法”降低了處罰力度,不過也強化了條件要求(如主觀無過錯須“足以證明”,違規行為的具體方法、持續時間和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考量等),對初犯、違法行為輕微而又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的行為不予處罰。
在提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的同時,增加了教育方面的內容。新《處罰辦法》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在市場資深研究人士、高級經濟師傅子恒看來,教育方式可以視為一種“增加義務”的懲戒方式,實際上對違法行為并不是完全地不予處罰。他同時指出,新《處罰辦法》對那些具有重大危害的違法行為、公然對抗執法的行為,以及明知故犯的屢次違法行為,加重了處罰力度。“這些規定更實事求是,可以為市場主體創造更加寬松的生產、經營環境,也將會促進市場主體更加自覺地遵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做到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對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等規定,是‘人性化’‘包容性’生態環境執法的充分體現,也是監管方式的一大創新。當前形勢下,對中小微企業是一大利好,也反映了生態環境保護不能搞一刀切式執法的必要性。”李長安說。
將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
除上述變化之外,還有很多變化值得關注。據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處罰辦法》在文件名稱、適用范圍、框架結構、具體內容上都進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稱上,由《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在適用范圍上,新增了核與輻射領域。原《處罰辦法》規定“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執行。”此次修訂刪除了該條,新《處罰辦法》生效后,適用范圍也包含核與輻射領域的行政處罰。
在框架結構上,修訂后的新《處罰辦法》條款數目由原來的82條增加至92條,整體框架不變,仍為八個章節。其中遵照行政處罰法的修改將第三章“一般程序”改為“普通程序”,同時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信息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在具體內容上,修改完善處罰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于行政處罰定義和種類的規定,同時梳理了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調查中止和調查終止的情形規定,將其與調查終結情形加以區分。
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范圍進行細化。
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單獨增加“信息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綜合考慮現行法律法規有關罰款數額的規定以及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
“下一步,我們將以新《處罰辦法》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深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全面約束執法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依法實施輕微免罰,強化說理式執法,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說。(來源:法制日報)